一.主要程序
1.委托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鑒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委托,對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價糾紛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價糾紛進行鑒定.判斷并提供評估意見的活動。實際上,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彩票系統選擇工程造價司法評估機構,工程造價司法評估機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自身企業的技術力量.以往工程經驗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應當按照系統要求上傳《受理通知書》等相應文件,確認受理法院委托。
2.鑒定準備
根據本案涉及的評估項目,選擇合適的主評估人員和其他評估人員。主評估人員應盡快了解案件,書面向委托人提出評估所需的相關材料,并制定評估計劃。
2.1.主鑒定人員的要求
主鑒定人員應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包括成本).行業政策等。),較強的職業道德水平,一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儲備,較強的溝通能力,較強的書面表達能力,以及與委托評估項目不可避免的關系,此外,主要評估人員的專業,這將在工程成本司法評估報告的質量水平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2.2.鑒定所需主要資料
(1)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庭審調查記錄;
(2)雙方認定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
(3)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
(四)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清單;
(5)工程預結算;
(6)招標項目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及相關招標文件;
(7)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8)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9)雙方認定的其他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鑒定材料的證據必須經雙方質證。信息不完整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寫鑒定所需的信息: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時,必須提供復印件,同時出具原件,對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并要求當事人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和承諾書。鑒定人不負責鑒定證據的真實性。
2.3.制定鑒定方案
根據人民法院[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條,一般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主鑒定人應當根據委托人的鑒定期限與委托人溝通,安排鑒定時間:
(1)閱卷.熟悉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了解合同.協議等所需時間;
(2)現場勘察所需時間(復雜工程可多次勘察);
(3)計算工程量.套取定額和計取材料價差所需時間;
(4)鑒定過程中集中研究遇到的問題所需的時間;
(5)做好現場勘察記錄和詢問記錄(一般應對標的物攝影記錄);
(6)當事人查閱記錄并簽字。
(7)與客戶溝通鑒定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4.做好現場勘查和詢問記錄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許多單位施工過程數據管理差,難以提供完整的竣工圖紙和結算數據。因此,做好勘察記錄和查詢記錄在整個司法鑒定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注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入;
(2)記住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爭議和關鍵句子,并準確記錄勘測數據。如需繪制勘測圖,應清晰準確;
(3)當事人查閱筆錄后簽字;
(4)記錄必須存檔并作為鑒定報告附件。
無竣工圖或鑒定部位圖紙不一致的,根據建設工程特點進行現場勘察,繪制勘察圖.現場拍照.現場視頻和相關文本記錄。由于項目成本評估所需的信息較多,大部分不能一次收集,因此應提前列出要詢問的內容,避免遺漏。上述現場調查過程必須在委托人的組織下進行。
3.根據鑒定范圍.工程量及鑒定要求計算.取定額、調整材料價差等鑒定步驟(略)。
4.司法鑒定意見書初稿
由于建筑工程的復雜性,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特別是對有爭議的項目,應有爭議的項目。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評估規范》(GBT51262-2017)第5.2.5規定:“鑒定機構出具正式鑒定意見前,應當提請委托人向各方出具鑒定意見草案和意見函(格式見本規范附錄)M),征求意見函應當明確當事人的答復期限和不答復行為的法律后果,即視為對鑒定意見無意見?!币虼?,對于爭議較大的事項,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鑒定依據中相應的事實問題和適用規范等專業技術問題作出解釋和答復。這樣,雙方的爭議就可以通過征求意見和當事人的反饋來有效解決。
5.司法鑒定意見書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51262-2017)第5.2.6規定:“鑒定人收到當事人對鑒定意見草案的答復后,應當根據答復中的異議及其相應證據逐一審查草案,修改完善,直至答復中未解決的異議可以回答,然后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鑒定意見?!?/p>
正式鑒定意見一般為封面.緒言.案情摘要.書證摘錄.分析說明.鑒定意見.附注.附件目錄.落款.附件等部分(詳見《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51262-2017)第6.2鑒定意見格式)
6.出庭作證
人民法院發布[2001]No.《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二章第四款規定,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回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51262-2017)第3.8.1規定:“經委托人通知,鑒定人應當依法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的質詢,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出庭的鑒定人應注意:言語要得體,表達要準確清晰,不要與當事人爭吵。由于許多當事人在法庭上情緒激動,他們往往語言過激。由于他們的職業習慣和說話方式,訴訟代理人.方法也不同于普通人。法庭鑒定人應清醒冷靜,控制情緒。保持司法鑒定人的尊嚴和形象。
二.常見問題
1.“專業問題”和“法律問題”界線不清
一般來說,施工合同糾紛中的法律問題包括: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的爭議.爭議的結算依據.爭議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違約責任等。鑒定機構負責的?!皩I問題”一般包括工程造價的具體計算.停工.窩工造成的損失大小.修復所需的具體費用等。評估機構的職責是根據評估機構的委托事項和評估結果的客觀陳述,不涉及對具體評估內容的司法評估,以防止“以鑒代審”情況發生了。
下列常見問題屬于法律問題,需要裁判機構判決,而不是鑒定人判決。
1.1.組織質證問題: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證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裁判機構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依據。將證據材料直接交給鑒定機構,由鑒定機構采納是錯誤的。鑒定材料必須由裁判機構依法組織質證,由裁判機構移交鑒定機構使用。
1.2.合同定性問題:
多份合同出現時,哪份合同作為定價依據?鑒定機構不能以合同無效為由,不以無效合同為鑒定依據,不屬于司法鑒定機構的職權范圍,而是在多份合同的定價約定內